辽宁奇之达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奇之达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702民初2463号
原告:辽宁奇之达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南京路五段恒升现代城32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686603649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秋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解放路三段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744334900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辽宁奇之达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辽宁奇之达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奇之达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0元(已减半),由原告辽宁奇之达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岳莉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