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屯执字第00571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经商,住上海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被执行人黄山市浩涵电子标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法定代表人贾青青,公司员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5)屯民一初字第0079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黄山市浩涵电子标识销售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山市浩涵电子标识销售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山市浩涵电子标识销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2963.3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 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夏一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