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包执字第02847-1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迈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被执行人:黄山市浩涵电子标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被执行人:***,男,1984年1月8日出生,汉族,黄山市浩涵电子标识销售有限公司经理,住安徽省县。
本院在执行合肥迈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黄山市浩涵电子标识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包民二初字第0137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货款161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463元、诉讼费240元、执行费182元,合计1898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161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7日至款清之日止,按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山市浩涵电子标识销售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898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161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7日至款清之日止,按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刘 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宏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