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浩涵电子标识销售有限公司

某某与黄山市浩涵电子标识销售有限公司、黄山市浩涵电子标识销售有限公司徽州区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屯执字第00565-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黄山市屯溪区康业广告材料商行业主,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执行人黄山市浩涵电子标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法定代表人贾青青,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黄山市浩涵电子标识销售有限公司徽州区分公司。
负责人孙苏云。
本院作出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08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山市浩涵电子标识销售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查黄山市浩涵电子标识销售有限公司徽州区分公司属被执行人分支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山市浩涵电子标识销售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存款10371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中荣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竺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