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浩涵电子标识销售有限公司

黄山兴伟反光材料有限公司、黄山市浩涵电子标识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1021执恢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山兴伟反光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
法定代表人:陈伟,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应银高,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黄山市浩涵电子标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山市屯溪区。
法定代表人:贾青青,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清平,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黄山兴伟反光材料有限公司与黄山市浩涵电子标识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山市浩涵电子标识销售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本案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    韧
审判员 姚    生
审判员 叶  剑  峰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韵琴(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