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05民初363号之一
原告:***,男,196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更生,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雯静,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被告:***,女,196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第三人:广东协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新民一路88号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731465506L。
法定代表人:区慧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亚智,广东金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颖欣,广东金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广东协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49.59元(原告***已预交699.17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49.5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赵伟亮
人民陪审员 汤万良
人民陪审员 林洁玉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林 艺
书 记 员 陈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