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2)辽0881执262号之三
辽宁北方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你/你单位与辽宁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881民初4515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辽宁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二O二二年一月六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二二年一月六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
特此通知。
审判员 臧 娥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杨万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