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881民初2674号
原告:辽宁北方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盖州市西海街道办事处双泉眼村。
法定代表人:于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昆,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茹,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金舵手大运贸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河湾北街1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站前区。
原告辽宁北方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金舵手大运贸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辽宁北方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第一、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2.要求第一、二被告以拖欠的借款50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原告通过第二被告向第一被告借款50万元,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但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脱。又因第二被告是第一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应与第一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为此,原告特诉至贵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辽宁北方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时其主体不明确,致本案无法审理,故应驳回原告辽宁北方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辽宁北方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孙唯军
审判员 孙崇亮
审判员 顾 郁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