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8民初139号
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住所地:营口市西市区渤海大街西32号
负责人:高梓舰,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男,汉族,1971年3月11日出生,该公司员工,现住辽宁省营口市站**。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诗晗,女,汉族,1986年11月29日,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
被告一:辽宁北方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盖州市西海街道办事处双泉眼村。
法定代表人:李成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昆,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鲅鱼圈区三家子小区。
法定代表人:刘成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三:张洋洋,女,198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盖州市。
被告四:张清,男,196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盖州市。
被告五:**,女,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昌平区。系张清配偶。
被告六:营口诚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金牛山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馥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星,女,汉族、1988年4月1日出生,公司员工,现住辽宁省营口市站**。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钰蝶,女,汉族,1988年8月24日出生,公司员工,现住辽宁省营口市站**。
被告七:张萍,女,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
被告八:王洪洋,男,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
被告九:张楠楠,女,198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盖州市。
被告十:宋新丰,男,198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盖州市。张楠楠配偶。
被告十一:张园园,女,1987年6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
被告十二:张婷婷,女,1988年8月1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盖州市。
被告十三:周金璐,男,199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盖州市。系张婷婷配偶。
被告十四:汪湘萍,女,1991年9月4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营口市。
被告十五:张传柱,男,1992年7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昌平区。
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与被告辽宁北方土石工程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基实业有限公司、张洋洋、张清、**、营口诚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张萍,王洪洋、张楠楠、宋新丰、张园园、张婷婷、周金璐、汪湘萍、张传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与被告辽宁北方土石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其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050.00元,减半收取计96025.00元,由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负担。
审判长 赵洪骥
审判员 秦振敏
审判员 关春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张弘
书记员郎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