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624执29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越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735258635T),住所地:新昌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昌县中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30624000022275),住所地:新昌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越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昌县中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新昌县中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上述情形符合依法可终结执行程序的要件规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依法终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17)浙0624执299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越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昌县中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新昌县中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存在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修正)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新昌县中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