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中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昌县中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新昌县羽林街道白段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绍新民初字第917号
原告:新昌县中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新昌县七星街道上石演村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新昌县羽林街道白段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昌县羽林街道白段村。
诉讼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吕锋,新昌县石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新昌县中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昌县羽林街道白段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新昌县羽林街道白段村村民委员会对工程造价有异议,向本院提出了重新审计的申请,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于2014年9月19日委托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鉴定结论。本案于2014年12月2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昌县中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新昌县羽林街道白段村村民委员会及其委托代理人吕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昌县中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0年8月30日,原告经公开招标中标承建被告的党员活动工程,于2010年9月7日签订了羽林街道白段村党员组织活动室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如期完工。此工程由有关部门和被告验收合格交付被告使用。在承建中此工程有变更部分和增加部分,经甲方委托绍兴正宇招标现代有限公司新昌分公司对此总工程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总工程款为523895元。至今被告已支付工程款380000元,尚欠143895元未付。经原告催讨无果,致纠纷发生。现起诉要求判决被告立即付清工程款余款143895元,并按国家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其为证明主张成立提供了下列证据:
1、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2、2010年9月7日建设工程合同,证明原、被告经招投标,原告承包建设被告的党员活动室
3、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证明双方对党员活动室竣工完成后进行了验收;
4、地下室变更工程图纸,证明增加了地下室一层的事实;
5、建筑工程预(决)算书,证明原告方委托对此工程进行了预决算,总造价为523895元的事实;
6、审计报告、审计结果说明,证明双方对审计均签字认可的事实;
被告新昌县羽林街道白段村村民委员会辩称:双方订立合同及建造党员活动室情况事实。但对总工程款的核算认为有出入,工程款应以重新审计的结果为准,由于审计有变动,不能计算相应利息,且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已建房屋的屋面、天沟存在严重渗水。
其为证明主张成立提供了下列证据:
7、工程费用计算程序表(复印件),证明正宇公司的审计与房屋、地面划分相矛盾;
8、建筑工程结算书(复印件),证明被告委托专人对地下室分项进行审计,与正宇公司审计相差12万元;
9、照片16张,证明地下室不需挖土方,屋面漏水,存在防水工程质量问题;
10、光盘、录音记录,证明正宇公司审计时没到现场,预算与审计不应由同一单位进行;
11、工程预算书,证明预算与审计均是正宇公司,违反行业性规定;
本院依法调取的证据12,证明原告建造的工程,经重新鉴定后总造价为449233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30日,原告经公开招标中标承建被告的党员活动工程,于2010年9月7日签订了羽林街道白段村党员组织活动室建设工程合同,合同中约定总工程款为250715元。在原告承建此工程时,该工程有部分变更和部分增加,经委托绍兴正宇招标现代有限公司新昌分公司对此总工程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总工程款为523895元。原告所建工程现已有渗漏产生。至今被告已共支付工程款380000元。2014年8月原告为主张剩余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诉至本院。2014年11月,原告承建的党员活动工程经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鉴定,工程造价被确定为449233元。上述事实由双方当事人当庭出示的证据及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被告有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但由于被告发包工程有变动及增加,而对于变动及增加的工程价款双方存在争议,导致小部分工程款未能支付,在该种情况下不宜由被告承担延迟付款的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请,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其他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昌县羽林街道白段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原告新昌县中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923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新昌县中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450元,减半收取1725元,工程鉴定费4034元(已由新昌县羽林街道白段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合计诉讼费5759元,由原告新昌县中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59元,由被告新昌县羽林街道白段村村民委员会负担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450元,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帐号:09×××13-9008)。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