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中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安商初字第2124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安城镇垅坝村白塘自然村94号,身份证号码330523197412162517。
委托代理人:***,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无锡分所律师。
被告:新昌县中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县城关镇沃洲路6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新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8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斯凌诉被告新昌县中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审判员*季平适用简易程序予以审理。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水泥款共计225822.09元(浙江福鑫钢塑制品公司工程152526.09元+安吉佳升椅业有限公司工程73296元=225622.09元;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因拖欠水泥款而产生的违约金共计73296元;(安吉佳升椅业有限公司工程从2008年4月24日起算至2008年11月10日;73296×0.005×200天=73296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双方均同意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 被告新昌县中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水泥款205822.09元,被告于2009年1月20日前支付原告15万元,余款55822.09元被告于2009年3月30日前付清。付款时由原告向被告交付水泥质保单。
二、 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原告有权就未到期部分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三、 案件受理费2895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诉讼费4915元。由被告负担。因该费用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2009年1月20日前给付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季平
二00九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别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