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金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03民初1167号
原告:***,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中华,山东澎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同保,日照东港正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山东金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开发区北京路街道迎宾路海通大厦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635101242。
法定代表人:相龙新,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金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易秀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贾玉梅
书 记 员 裴方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