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新绿洲土地整理有限公司

原告路顺可诉被告运城市新绿洲土地整理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运盐民初字第2104号
原告:路顺可,1945年1月21日出生。
被告:运城市新绿洲土地整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197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路顺可诉被告运城市新绿洲土地整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路顺可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路顺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路顺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路顺可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续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