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新绿洲土地整理有限公司

原告路顺可诉被告山西河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城市新绿洲土地整理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运盐民初字第1071号
原告:路顺可,男,194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闻喜县水利局洋桥沟家属院18号。
被告:山西河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学苑路立交桥东侧河东建工。
法定代表人:澹台全龙,总经理。
被告:运城市新绿洲土地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人民北路四季绿城20号楼1单元6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万荣县高村乡王里村第五组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路顺可诉被告山西河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城市新绿洲土地整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路顺可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路顺可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路顺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3元,减半收取661.5元,由原告路顺可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