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宇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万康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宇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11民初447号
原告:沈阳万康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黄河北大街122号405-016室。
法定代表人:郑帅,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波,辽宁冠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舒昕,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胜利街七委一组金街小区一栋十门。
法定代表人:王东平,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雷,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被告:***,男,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原告沈阳万康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沈阳万康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万康供水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万康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0元,由原告沈阳万康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树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鸿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