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2201财保94号
申请人:兴安盟乾蓬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铁军,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宁,内蒙古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50岁,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东平,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内蒙古绿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智刚,职务:经理。
申请人兴安盟乾蓬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绿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内蒙古绿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浩特新城区支行的银行存款1440000.00元予以保全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兴安盟乾蓬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绿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浩特新城区支行的银行开户账号(15050162664800000505)内的存款1440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晓峰
审 判 员 杨岱岳
人民陪审员 韩玉宝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宝国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