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宇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402执恢13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呼兰区。
法定代表人王东平。
被执行人***,男,196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依兰县。
被执行人黑龙江志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海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志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黑0402民初1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如下:一、被执行人黑龙江志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0万元;同年8月31日前给付履约保证金65.5万元,同年12月31日前,给付剩余工程款290万元;二、案件受理费18,350.00元,由***、黑龙江志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被执行人***、黑龙江志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4日恢复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证券机构、保险机构、工商总局、不动产登记部门、银行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车辆登记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传统查控向保险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房屋备案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被执行人黑龙江志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19户房屋经网络司法拍卖一拍、二拍程序,均已流拍,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已二拍流拍总价款2,230,052.00元接收财产以抵偿欠款;
五、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公告送达相关文书。
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及查询到的相关结果,申请执行人认可上述本院执行结果,申请执行人也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实际执行到位金额2,230,052.00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继东
审判员  王明智
审判员  何远培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曾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