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2201民初1979号
原告:**, 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被告:**,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被告:**,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被告:黑龙江省宇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工:王东平。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胜利街七委一组金街小区一栋十门。
被告:内蒙古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智某,职务: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被告**、被告黑龙江省宇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内蒙古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网上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告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崔 汝 建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 记员 赵 宏 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