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882民初435号
原告: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胜利街七委一组金街小区一栋十门。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原告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