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221民初3062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10月1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华,女,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北局宅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宇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龙江县九道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黑龙江省宇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主动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自愿行为,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0元,减半收取计365.0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