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221民初443号
原告:肉孜买买提巴克,男,1980年5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原告:新疆寿星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21693407080U,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
法定代表人:吐尔孙巴克巴克,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西龙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01MA785NJE22,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利和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21MA783M0B34,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新疆星浩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01MA77K87E6L,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高兖,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肉孜买买提巴克、新疆寿星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利和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新疆星浩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西龙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原告肉孜买买提巴克、新疆寿星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肉孜买买提巴克、新疆寿星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阿依夏木古丽帕塔尔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祖力** ***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