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星浩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阿卜杜瓦柯·阿卜杜喀迪尔、新疆利和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21民初739号 原告:阿卜杜瓦柯阿卜杜喀迪尔,男,1977年5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新疆利和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高新农业经济新区团结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53221MA783M0B3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星浩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古丽巴格街**和社区***南路43号3栋一单元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53201MA77K87E6L。 法定代表人:高兖,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1年12月3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卜杜瓦柯阿卜杜喀迪尔与被告新疆利和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新疆星浩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2022年6月21日向原告阿卜杜瓦柯阿卜杜喀迪尔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阿卜杜瓦柯阿卜杜喀迪尔申请撤回对新疆利和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新疆星浩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未按期足额缴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米热班 吐尔迪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米合日班托合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