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甬象执民字第3156号
申请执行人:象山中信中央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
法定代表人:王斌艺,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
象山中信中央空调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8日作出(2011)甬象商初字第10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象山中信中央空调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象山中信中央空调有限公司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3)甬象执民字第315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丁 霖
代理审判员 黄 欢
代理审判员 叶 曙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代书 记员 李世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