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甬象执民字第312号
申请执行人:象山中信中央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
法定代表人:王斌艺,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个体工商户。
象山中信中央空调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8日作出(2011)甬象商初字第15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之义务,权利人象山中信中央空调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阶段,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象山中信中央空调有限公司人民币43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6585.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找到被执行人***有价值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象山中信中央空调有限公司在期限内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2)甬象执民字第31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丁 霖
审 判 员 郑爱地
代理审判员 叶 曙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代书 记员 郑淑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