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中信中央空调有限公司

某某与象山中信中央空调有限公司、欧威尔空调(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甬象商初字第2348号
原告:**。
被告:象山中信中央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茂林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斌艺。
被告:欧威尔空调(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太仓港广州东路82号。
法定代表人:TINGSIIT。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象山中信中央空调有限公司、欧威尔空调(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惠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