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天河消防车辆装备有限公司

商丘市消防救援支队与山东省天河消防车辆装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03民初4246号
原告:商丘市消防救援支队,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负责人:康建国,职务:支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德伟,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天河消防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赵庆奎,职务:董事长。
原告商丘市消防救援支队与被告山东省天河消防车辆装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商丘市消防救援支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商丘市消防救援支队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艳梅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