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天河消防车辆装备有限公司

***与山东省天河消防车辆装备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102民初5640号
原告***,男,198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被告:山东省天河消防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金雀山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肖广亭。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天河消防车辆装备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省天河消防车辆装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婕玲
人民陪审员  甘政法
人民陪审员  苏 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孙岚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