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4民终1870号
上诉人山东省天河消防车辆装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华悦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20)陕0402民初720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山东省天河消防车辆装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金涛与被上诉人陕西华悦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伟斌,原审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20)陕0402民初7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秦都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诉讼费用31307元,退回上诉人山东省天河消防车辆装备有限公司。
审判长 陈军伟
审判员 王 磊
审判员 王 葆
书记员 李姿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