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天河消防车辆装备有限公司

***、山东省天河消防车辆装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1302执214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山东省天河消防车辆装备有限公司。
执行依据:(2021)鲁1302民初11184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3053221元。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省天河消防车辆装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根据执行通知书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出具了结案申请,本案已执行完毕。
现通知结案,从《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屏蔽被执行人信息网、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限制消费人员信息,解除限制消费等执行措施。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附注:被执行人公开信息、失信被执行人公开信息、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公开信息,均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为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社会征信机构采集保存的信息,或者与《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不符的信息,作为不良信息的开始日及终止日。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屏蔽日期,为不良信息终止日。但社会征信机构已采集相关不良信息的,依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因此,社会征信机构依法可以自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屏蔽之日起,将不良信息继续保存5年,期间,仍然会对被执行人产生一定的影响。
如发现社会征信机构保存不良信息超过五年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该社会征信机构删除;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当事人可以对不良行为的终止日作出说明,要求该社会征信机构予以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