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11民初12500号
原告:江苏圣象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经济开发区新122省道以北黄梅立交桥以东200米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3323640299G。
法定代表人:陈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鹤,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成,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云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汉西新村保利香槟国际(B区)9幢14层办公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679128974M。
法定代表人:罗友民。
原告江苏圣象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云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发现,原告江苏圣象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圣象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江苏圣象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邢晓萌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杜丽君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