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92民初2122号
原告:河南博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园园,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瑞弘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遵大路蓝宝石显示器件产业园**办公楼****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子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博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瑞弘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