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82民初1354号之一
原告:河南博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7942746359,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60号17层1703室。
法定代表人:王洪。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慧月、郝剑锋,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MA3XF4KB2N,住所地:长葛市大周镇岚川府村358号。
法定代表人:赵威,执行董事。
原告河南博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受理。
河南博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岀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2083659.4元及占用期间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5月30日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21年2月21日,147742.88元),共计2231402.28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25日,原告河南博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长葛产业新城规划展览馆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位于长葛产业新城规划展览馆的精装修工程,合同期为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7月16日,合同总金额为5401109.09元。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非归于原告原因导致合同工程延期,原告向被告申请将工程延期至2019年5月30日,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完成了长葛产业新城规划展览馆精装修项目,现长葛产业新城规划展览馆已经竣工并投入使用。经核算,长葛产业新城规划展览馆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的最终结算金额为5280718.96元,但被告仅仅支付了3197059.96元,剩余2083659.00元至今未支付。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博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权纠纷一案期间,被告长***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称,关于涉及长***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公司的该类非专属管辖的相关案件全部移送至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经审查,对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相关诉讼案件由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本案被告长***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系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公司,故本案应由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邱火旺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怡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