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82民初1354号
申请人:河南博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7942746359,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60号17层1703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慧月、郝剑锋,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王洪。
被申请人:长***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MA3XF4KB2N,住所地:长葛市大周镇岚川府村358号。
法定代表人:赵威。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南博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长***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南博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共计2231402.28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博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31402.28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如原告仍需要续行保全,应当在本次保全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同时被告提供相应担保的,经本院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后即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邱火旺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王怡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