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博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博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瑞弘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92执9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博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60号17层1703室。
法定代表人:王洪。
被执行人:河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遵大路蓝宝石显示器件产业园1号办公楼1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欢。
河南博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民终254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7,977,114.51元及利息。因河南***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博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位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区××南侧、航虹路东侧,位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区××南侧、航虹路西侧,位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区××路北侧、航虹路东侧,位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区××八路南侧、航虹路西侧的国有土地(以上四宗土地2023年5月12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四、通过实地走访对被执行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崔纪国
审判员  田 野
审判员  周勇增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刘晓露
书记员徐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