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921执132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富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双塔东街时代特区B座22层。
法定代表人寇保和,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省聚力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襄县季庄乡北林木村。
法定代表人周凌云,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富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西省聚力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定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921民初430号、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9民终17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省聚力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山西省聚力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以2182477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起止日期自2016年1月30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1517.4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000元,执行费29425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薄海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