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27677号
原告:山西富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双塔东街36号时代国际B座22层。
法定代表人:寇保和,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高峰,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光,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稻香湖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稻香湖公园内。
法定代表人:张泽根,职务不祥。
本院在审理山西富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北京稻香湖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富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西富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迎 宾
二〇二一年 八月二十三 日
书 记 员 李 永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