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1执447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富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寇某。
被执行人山西晋商鼎润金融外包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某。
山西富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晋商鼎润金融外包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太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并仲裁字第14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晋商鼎润金融外包服务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本金680000元及利息(其中600000元从2017年1月11日起开始计算,其中80000元从2019年3月7日起开始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承担相应的迟延履行利息。被执行人负担案件仲裁费27094元、执行费10538元。
如上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正杰
审判员 贾春生
审判员 杨天山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薛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