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富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立家美居建材有限公司与山西富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108民初1690号

原告山西立家美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和平北路锦绣家园建材家居装饰市场5区A楼8001。

经营者***,经理。

被告山西富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双东东口国药大厦东侧高层B座22层。

法定代表人寇保和,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立家美居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富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立家美居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立家美居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西立家美居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元,由原告山西立家美居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