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3130民初2736号
原告:符程,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苗族,龙山县人,住龙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西)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西)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白族,自由职业,住***市永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第三人:湖南六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96号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00007328746359。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符程诉被告***及第三人湖南六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后,2023年3月3日原告符程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符程撤诉。
案件受理费21,922元,减半收取10,961元,由原告符程承担。
审 判 长 叶 林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