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6267号
原告:***,女,196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垄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2005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徐汇区漕河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198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徐汇区漕河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被告:***,男,196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被告:湖南六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96号9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六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26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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