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赣02民辖终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六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96号9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东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工业园东风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护三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六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六建)与被上诉人***、江西东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以下简称江西东风)一案,因不服江西省**市人民法院(2023)赣0281民初40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湖南六建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江西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赣0281民初4054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1、***于2014年5月6日与我公司签订了《湖南六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承包合同》,该合同第四条第四款中约定发生纠纷由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该院管辖。2、该合同属于无名合同,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3、***不是适格的原告,其不是《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当事人,无权以案涉合同作为其请求权基础起诉。
***、东风公司在答辩期内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此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且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本案中,***系因合同履行问题而与湖南六建和江西东风产生诉讼纠纷。而根据合同内容来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有电气设备安装、质量验收等约定义务内容,故本案应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专属管辖之规定,合同中就争议解决约定的条款因违反专属管辖而无效。综上,本案应由该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即江西省**市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