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482民初9457号
原告:***,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六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96号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32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湖南六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六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0日立案。
原告***诉称,2022年5月3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32726部队(发包人)与湖南六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人)签订《勤务连食堂整修改造工程施工合同》,主要约定:工程名称为勤务连食堂整修改造工程,工程地点为河南省汝州市临汝镇,工程承包范围为图纸、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文件包含的全部内容,签约合同价190108.58元。合同12.4.4约定,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为签订合同后支付至建安工程费总价款的20%,工程验收合格支付至合同价款建安工程费总价款(扣除暂列金)的80%,工程结算审核后,支付至结算审定总价的97%,预留3%的质保金。上述工程开工日期2022年6月10日,竣工日期2022年7月4日,竣工验收日期2022年7月11日。依据2022年7月22日,32726部队、六建公司及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确认的《某部勤务连食堂整修改造项目造价增减统计表》,上述项目结算价200749.88元。2023年11月10日,32726部队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2086.86元。被告六建公司将案涉工程转包给原告,原告系实际施工人,并负责组织人员、机械施工,支付工人工资、租赁费、材料费等。因被告拒不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依据《最高法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现依法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要求:1.判令被告湖南六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52086.86元及利息(利息以152086.86元为基数,按3.45%利率标准自2023年11月17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湖南六建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湖南六建公司与***就案涉项目签订了《湖南六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目标责任制管理责任书》,约定了管理费及其他内部管理措施等,因***不是公司员工,且向湖南六建公司缴纳了履约保证金、招标代理服务费等,该责任书更符合挂靠经营合同的表征。本案属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在挂靠过程中履行挂靠经营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并非发包人与承包人、转包人或分包人之间发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并不涉及建设工程其工程量的核算、工程造价的确定及工程竣工验收等事项,故本案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不适用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合同履行地并不明确,本案本身并非给付货币,被申请人请求申请人履行支付责任属于合同责任范畴,并非合同标的,故也不能将被申请人认定为接受货币方,本案争议标的为其他标的,由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即申请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称其与被告湖南六建公司系转包关系,向湖南六建公司主张工程款,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中涉案的建设工程位于汝州市,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由案涉工程所在地即汝州市人民法院管辖。现***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湖南六建公司以其住所地为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为由,提起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湖南六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书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