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六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大创先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六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湘0103执732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大创先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远大路348号东方银座2117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六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96号9楼。 法定代表人:***。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3年12月12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23)湘0103民初114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08000元,逾期利息12670元(以108000元为基数,按照2022年1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7%的1.3倍标准,自2022年1月31日暂计算至2024年7月8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289元(以1080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自2024年1月16日暂计算至2024年7月8日),并应承担案件受理1315元,本案执行费1779元,以上合计127053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六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2705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