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13046号
原告:北京海汀顿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9号A座A0763室。
法定代表人:张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静,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瑞意天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5号院1号楼16层1613-1。
法定代表人:邓丽云,职位不详。
原告北京海汀顿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瑞意天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起撤回起诉,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海汀顿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樊振国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赵若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