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81民初20号
原告:***,男,1958年5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
被告:北京海汀顿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9号A座A0763室,组织机构代码91110116102590830l。
法定代表人:张强。
被告:淮安恒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南是清江浦区金马酒店(商务)公寓北楼(A座)19B012室。
法定代表人:刘刚。
原告***与被告北京海汀顿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淮安恒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受理立案,原告***未依法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泮晓朋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兰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