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汀顿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海汀顿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81民初20号
原告:***,男,1958年5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
被告:北京海汀顿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9号A座A0763室,组织机构代码91110116102590830l。
法定代表人:张强。
被告:淮安恒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南是清江浦区金马酒店(商务)公寓北楼(A座)19B012室。
法定代表人:刘刚。
原告***与被告北京海汀顿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淮安恒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受理立案,原告***未依法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泮晓朋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兰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