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2民初29206号
原告:北京海汀顿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东大街9号A座A076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静,女,北京海汀顿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海汀顿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江米店街2号院4号楼2层2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海汀顿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汀顿公司)与被告北京***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汀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静、**,被告***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汀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达公司退还海汀顿公司投标保证金20万元及利息损失(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达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1月17日,***达公司通过邮件方式向海汀顿公司发送了招标邀请函,将海汀顿公司作为合格投标人邀请对通州富力中心D05/D06商业楼项目精装修工程投标。后海汀顿公司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了投标保证金20万元、递交了招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约定,合同签订后,招标人在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与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开标后海汀顿公司未中标,***达公司应按约定退还保证金。海汀顿公司多次与***达公司沟通退还投标保证金无果,故提起诉讼。
被告***达公司辩称,***达公司已收到20万元投标保证金,但是按照招标文件约定,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退还保证金。目前合同尚未签订,退还保证金的条件尚未成就,故不同意退还保证金。关于利息,海汀顿公司主张的利息起算时间依据的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且该聊天内容是沟通过程,不能作为利息的起算时间。综上,不同意海汀顿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11月17日,***达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海汀顿公司发布招标邀请函,邀请海汀顿公司就通州富力中心D05/D06商业楼项目精装修工程项目进行投标。招标文件载明,工程地点为北京市通州区富力中心,招标形式为邀请招标,投标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23日中午12时前。招标工作联系人为***,投标保证金为20万元。投标有效期为90天。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内容和国家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招标人在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与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
2021年11月18日,海汀顿公司向***达公司指定账户转账支付投标保证金20万元。后海汀顿公司未中标该项目。
海汀顿公司员工**与***达公司该项目招标工作联系人***微信沟通退还保证金事宜,内容如下:2021年12月13日,**:**,请问退投标保证金需要我们提供什么手续吗?***发送图片并称:按这个开一个收款收据,然后把保证金汇款回执单,公司开户行信息发给我,后续手续我这边来走。收据要快递给我哈。2022年1月25日,**:**,我们退保证金的收据等资料您收到了吧?***:早就收到了,资料都到财务了,就等放款了,我这边也已经在催这个事情。
庭审中,海汀顿公司称从2021年12月13日起,其多次与***达公司的工作人员沟退还投标保证金事宜,且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调解时,***达公司同意于2022年10月给付海汀顿公司10万元,并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予以佐证。***达公司称,海汀顿公司并未中标,认可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但双方并未确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时间,其未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退还保证金的条件未成就。
本院认为,投标保证金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投标人未中标的,保证金应予退还。本案中,招标文件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恪守履行。海汀顿公司按招标文件要求向***达公司投标并支付投标保证金,依约履行了己方义务。招标文件虽约定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但海汀顿公司未中标后多次与***达公司沟通退还投标保证金,***达公司亦表示同意退还,故对于海汀顿公司要求***达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2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达公司称其至今未签订合同,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条件尚未成就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利息一节,海汀顿公司主张自2021年12月13日起计算利息损失,但其未举证证明***达公司明确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具体时间,故利息损失的起算时间本院确认为自本案开庭之日,即2022年11月30日开始计算。故对于海汀顿公司要求***达公司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对其中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北京海汀顿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北京海汀顿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北京***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