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2民初1785号
原告:唐山华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东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韩继永,该公司经理。
诉讼代表人:唐山新生企业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唐山华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会静,河北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南春路1号122室。
法定代表人:王寿涛,该公司经理。
被告:北京东方华太建筑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东里8号院1层101号3层318室。
法定代表人:徐建伟,该公司经理。
唐山华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华太建筑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唐山华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山华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唐山华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 杰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郑晴月
书 记 员 李 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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