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丰鼎盛建筑有限公司

江西三素云景观艺术品有限公司与信丰鼎盛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722民初1528号
原告:江西三素云景观艺术品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城北工业园D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奕,江西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信丰鼎盛建筑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嘉定镇马鞍山廖家垅(金垅花园E1栋一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1981年11月9日生,江西赣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
原告江西三素云景观艺术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信丰鼎盛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原告江西三素云景观艺术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三素云景观艺术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江西三素云景观艺术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