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29民初901号
原告:信丰鼎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信丰县嘉定镇马鞍山廖家坡(金垅花园****)。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韦,江西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广州绿光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禺山西路******809
法定代表人:龙芳,公司总经理。
原告信丰鼎盛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绿光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信丰鼎盛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自愿原则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丰鼎盛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40元,由原告信丰鼎盛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春